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民族地区儿童关爱基金(以下简称“民族基金”)的各项公益活动,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自愿与民族基金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参加与民族基金相关团体组织,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求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并能长期从事服务活动的人。
二、志愿者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
(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曾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备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五)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儿童参与民族基金志愿活动,需由监护人陪同或由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组织参加。
三、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民族基金宗旨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及活动。
四、志愿者服务形式: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活动现场服务、礼仪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民族基金工作需要的服务。
五、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民族基金提供的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民族基金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民族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民族基金办公室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工作;
(四)自觉维护民族基金志愿者的形象;
(五)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志愿者加入
(一)民族基金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志愿者申请加入;
(二)志愿者可根据民族基金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下载或向民族基金索取申请表格,填写提交至民族基金,或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递交申请表;(见附件十三)
(三)申请者经民族基金办公室初审,民族基金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批准后,与民族基金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即为民族基金注册志愿者。
八、志愿者退出
(一)志愿者如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需向民族基金提出书面申请;
(二)民族基金认为志愿者不符合志愿者条件的,可与其解除志愿者服务协议。
九、志愿者管理
(一)民族基金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及调配;
(二)民族基金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或民族基金会徽;
(三)志愿者若为在校学生,民族基金可为其作实习鉴定;
(四)民族基金向所聘志愿者提供交通、餐饮补助,原则上每日50-80元;
(五)志愿者若申请民族基金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六)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民族基金将其表现及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学校、单位或社区,或在民族基金网站、自办刊物上进行宣传表扬;
(七)民族基金对不履行志愿者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民族基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民族基金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十、本办法由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民族地区儿童关爱基金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